關于《烏海市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條例 (草案修改稿)》公開聽取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3年03月27日 作者: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站點管理員 來源:烏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瀏覽次數:

  

  

  第八號

  

  

  《烏海市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已經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了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草案修改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意見建議請于4月27日前,以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網站留言等方式反饋烏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并請注明建議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聯 系 人:馬  燁

  聯系電話:0473-2999949  2999902(傳真)

  電子郵箱:whrdbgt@126.com

  通訊地址:濱河行政中心A座856室

  郵    編:016000

  

  

  烏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3年3月27日

  

  

  烏海市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條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條 為推動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高水平建設烏海市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產業基地,促進產業向高端化、綠色化、智能化、融合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可降解材料,是指在生產、使用、保存期內性能不變,使用后在自然環境條件下可降解為對環境無害的顆粒材料。

  本條例所稱可降解材料產業,是指可降解材料相關的上下游產品研究、開發和生產、應用、回收等核心產業,以及可降解材料融合應用帶動的其他相關材料產業。

  第三條 烏海市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科技引領、綠色高效的原則,推動一批重點項目建設,引進一批頭部企業落地,培育千億級產業集群,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政府服務職能,推進可降解材料產業基地建設、發展壯大可降解材料產業,組織、協調和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及時解決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保障重大項目順利推進、落地實施。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產業引導,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高效設備、擴大綠電消納、開展碳捕集、碳封存、碳應用(CCUS)等措施降低產品碳排放水平。對于行業領跑者、單位產品能耗和碳排放以及產品碳足跡達到標桿水平的項目,強化要素資源保障,將更多資源要素向可降解材料優勢產業、優質項目集聚。

  發改部門通過爭取采用標桿值審批、存量挖潛等方式優先給予用能保障。

  自然資源部門堅持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對重大項目實行清單式管理,合理保障企業用地需求。

  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可降解材料產業重點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總量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標優先用于保障可降解材料產業重點項目。

  水務部門優先支持可降解材料產業重點項目水指標保障工作。

  能源部門應當保障可降解材料項目用電需求,實行綠電替代工程,支持可降解材料產業最大程度發揮產能。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點的原則,在滿足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基礎上,優先解決可降解材料重點企業的用氣需求。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技術、新生態、新模式知識產權保護,鼓勵企業申報知識產權項目,激發本市產業創新活力。

  財政部門安排烏海市可降解材料產業專項資金,支持可降解材料推廣使用。

  科技部門構建和強化以重點實驗室、高新技術企業為重要組成部分的戰略科技力量,鼓勵建設國家級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技術創新中心,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補貼。支持可降解材料領域技術創新,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稅收優惠和科研獎補政策執行。

  農牧部門應當開展可降解農膜示范工程,對使用全生物降解農膜的農業經營主體給予獎補。

  金融部門通過加大政銀企對接力度,引導金融要素資源向現代制造業聚集,保障可降解材料重點項目資金需求。

  第七條 工信部門應當深化推動烏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園區體制改革,圍繞可降解材料項目及關聯性產業的投資建設,完善園區管網、供電、道路等配套服務設施水平,推動可降解材料全產業鏈投資項目落戶開發區。

  第八條 人社部門應當落實可降解材料重點項目、重點企業人才引進政策,提升職業技能,充分發揮企業對技能人才使用、培養、評價主體作用,對可降解材料高端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定予以政策傾斜,實現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提質培優。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塑料污染防治的宣傳活動,引導公眾及商場、超市、集貿市場、住宿、景點、餐飲等場所使用可降解材料制品、紙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生活方式。

  全市各級各類學校開展不可降解一次性材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識普及教育。

  新聞媒體要開展不可降解一次性材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引導。

  第十條 商場、超市、藥店、書店、集貿市場等場所以及餐飲外賣、電子商務、旅游、住宿、快遞、農業等行業應當按照禁限目錄的規定,依法禁止、限制銷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并建立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流通、消費和回收處置全周期的管理制度。相關場所應當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紙袋、布袋等包裝袋,鼓勵消費者自帶購物袋。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支持電商行業發展綠色包裝,推行包裝標準化、減量化。

  禁限目錄的具體種類、實施時間和適用區域等內容執行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農牧、商務、文體旅廣電、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郵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公共機構,車站、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場所,以及政府相關單位主辦的大型會議、會展等活動率先停止使用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制品,鼓勵使用可降解材料制品、可重復使用的產品。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廢棄物回收、利用和處置管理機制,加強對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廢棄物的清理、回收和利用,減少焚燒和填埋數量。鼓勵、支持農業生產者使用可降解農用薄膜,可降解農用薄膜使用者及時回收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集中堆肥處理,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禁塑限塑的義務,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生產、銷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污染環境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生產經營禁止、限制名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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