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審查和批準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3、討論、決定本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4、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市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選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5、決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
6、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7、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8、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9、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一條:
下一條: